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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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针对数据这一基础业务资料进行采集加工之后面向使用者提供的一种活动。大数据技术在向征信行业提供海量数据资料的同时,影响了征信行业的产品设计理念,改变了征信产品的制造流程,现已成为征信业的未来发展的基石。与传统征信不同,大数据征信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征信活动的数据收集、处理、加工等过程中,表现出主体多元、市场化程度高、覆盖群体及领域广泛等特点,一方面具有数据收集成本低、信用评价更为全面合理的优势,另一方面也使得信息主体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其权益面临被侵害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征信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及其相关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导言部分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大数据征信能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在征信中的巨大潜力,但同时,在大数据征信中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产生的新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笔者希望通过研究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促进大数据征信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对认清当下权益保护工作的努力方向有所裨益。第一章节主要是对大数据征信及其信息主体保护理论的概述。在明确征信以及大数据征信的基本内涵及其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大数据征信的特点,通过对信息主体法律界定及其弱势地位分析,解释对其进行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并探讨大数据征信信息主体保护理论的新趋势。第二章节分析我国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主体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主要从信息主体的几个主要权益保护问题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一是知情权与同意权难以落实,同意权的行使存在“强制性同意”和身份验证困难的问题,知情权在“概括性授权”和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操作性规范缺失的情况下被弱化;二是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再展示的删除形式使信用修复机制效果存疑,且部分征信机构未对信息使用期限作出规定;三是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存在举证责任制度不利于信息主体维权和损害赔偿额计算困难的问题;四是监管体制及措施落后,监管陷入监管主体单一且监管方式不适应大数据发展等监管困境。第三章节针对大数据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部分成功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首先,要加强同意权和知情权的保障力度,在同意权保护上一方面要确保同意授权的自由作出,另一方面要丰富同意权行使前的身份验证方式。在知情权保护上,要在保障知情权在信息收集、使用中的有效行使的同时,细化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其次,要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应当制定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并将信用修复方法类型化。再次,须完善信用主体权利救济体系,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民事赔偿标准。最后,要提高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性,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创新监管措施。重视对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合理引导和监督大数据征信机构的业务开展,这样大数据征信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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