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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解决的是仲裁与司法的边界问题。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多,跨国界的商事纠纷数量与日俱增,商事仲裁成为了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对此,世界各国开始加快“仲裁友好型”法律制度的建设,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成为了热门的法律研究领域。纵观中国在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已在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作为一个不具有仲裁法律传统的后发型国家,中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中仍存在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还有许多地方值得向他国借鉴与学习,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方面亦如此。越南由于历史上的缘故,与中国拥有相同的法律传统。在进入现代社会后,两国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观念、立法体例、机关部门设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而越南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在法制现代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因此,本文将越南与中国各自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做全面比较。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应以支持仲裁作为首要的出发点,在制度设置上应该充分体现仲裁高效性、经济性、自治性的特点,这就必然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应持有适度监督原则,避免司法权力对仲裁的过度介入。对两国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可知,两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上都存在有其先进性,但也都存在有需要改进之处,如何改进这些缺陷,促进仲裁行业的发展,是未来法律修改中做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