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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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三从四德”的礼教道德要求将女性置于屈从的地位,传统社会妇女的主要职责也始终是辅佐夫婿、教育子女等家庭义务。在这一道德标准的衡量与牵引下,女性几乎完全被禁锢于家庭这一私人生活领域之内。长久的家庭生活将传统女性与社会职业领域隔断,使得她们成为男性眼中肢体纤弱、思想狭隘、意志柔弱、优柔寡断的弱势群体。在现代人的认知中,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活动的参与者仿佛只有男性,女性几乎完全被排除出法律相关活动之外。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真实的女性法律活动者记述模糊、含混,甚至有关传统女性与法律活动的记载亦零星,犹如沧海之一粟。女性正式获得官方允准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局面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修改律师法,去除了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性别限制始被打破。自1927年中国女律师被准许执业至今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回望中国女子法学教育以及女律师的沉浮变迁可以发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应该是一个国家教育与社会职业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保障。就女性法律职业而言,尽管历史演进过程中女律师的发展状态各不相同,但性别差异及其带来的男女职位差距却始终存在,女律师始终无法突破职业进路中的玻璃天花板。始终存在的性别差异的背后,是女性法律职业者无法回避的来自工作与婚嫁家庭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是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女性法律职业者的必然经历。本文以女性法律职业人中的典型代表——女律师为例,通过对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演进、上海女子法政教育、上海女律师及其执业状况的梳理与考察,探寻民国女律师兴衰沉浮的历程。通过对女律师发展进程的历史审视,进而找出中国女性法律职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随着西方国家的军事入侵,律师制度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通过租界进入中国。为了收回法权,清政府变法修律引入律师制度。辛亥革命的爆发,使这一制度未来得及实施。民国政府初建后即颁布《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我国最终建立起来,然而这一章程明确地将女性排斥在律师行业之外。1912年通过的《律师暂行章程》只赋予男性律师从业资格,女律师被排斥在外,直至1927年7月23修订后的《律师章程》公布,律师职业的性别限制被彻底打破。这一权力的实现过程始终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女性表现得沉默而被动。中国女律师执业资格实现的背后力量凸显了中国“赋权式”女性解放运动的性别悖论。第二章介绍了与女律师职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即民国女子法政教育的开展情况。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近代女子教育诞生于外国人创办的教会女子学校中,女子学校教育的对象是社会的上层女性。上海的女子法政教育脱胎于这一教育理念中,同样也在艰辛的努力中形成自己的模式。早期女子法政教育带有极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争取女权,实现完全参政权是这些法政学校创办的根本目的,这种实用主义体现在近代女子法政学校的方方面面,“速成”“预备”“参政权”等字眼异常醒目。凭借不服输的个性和努力,法学院女学生在学业上追求卓越,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她们见识前瞻,让同校的男同学汗颜。考察法学院女学生的就业情况发现,她们在职业的选择上同今天的法学院女学生相似,同样可以选择与法律专业相关或者不相关的多种工作,但律师职业似乎更加被她们偏爱,很多法科女毕业生直接会选择律师这一职业。第三章立足民国实际,通过对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执业状况的考察,追溯第一代女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遭遇的困境,找出中国女性法律执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近乎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旧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反而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第四章描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多地展示了自己作为女性的特别责任,她们将维护女权、提高妇女地位当作自己从事律师行业的初衷和动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妇女事业中。女律师本着维护女权的执业初衷,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加入妇女组织,并利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与了大量的女权保障活动。在执业生涯中,同样本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使命感从业,受到了妇女界的广泛认可。加入妇女团体之后,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改造,真正为妇女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女律师为代表的妇女团体对中国近代刑法演进中“通奸罪”的贡献。作为新兴的职业女性,社会各界给予她们不同于男性的评价标准,女律师的社会评价较男律师要高。除了诉讼业务以外,她们也同样参与到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由于人数、从业时间、律师职业特点本身的影响,她们的职业圈子狭小,力量相对薄弱。第五章讲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女性走上律师这条执业道路固然离不开法律的开放,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种种教育资源和工作环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女律师自身的性格特征以及家庭背景因素的重要影响。女律师鲜明特立的性格让她们对自由、平等、维权等等意识较之一般女性更加强烈。她们的家庭背景既为她们走上律师道路开阔了视野,也为她们提供了物质基础。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婚嫁情况恰好反映出她们的独立、自主的时代新女性一面,因而加以提及。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配偶从很多层面都更能反映她们在所处时代的社会地位。民国时期上海的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社会政治,并以其独特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国家存亡攸关,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时,上海律师对政治活动的参与也越来越直接,越来越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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