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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法条文相当简略,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并且也没有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开标评标制度及资格审查制度方面作出充分的安排,使得招标投标法在实施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文利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理论到实践,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出发,充分肯定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优越性,并就如何加强完善和正确利用这项制度作出了全面论述。本文的写作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概述。首先简要的介绍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历史沿革,理清了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制度变迁。另外,该部分还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作了简要的阐述。 第二部分阐述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目标与原则。本文将目标划分为经济目标和公共政策,目标,之所以提出公共政策目标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亦属于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将政府采购对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要求纳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范畴。对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对后述基本制度展开论证的基础,因此,本文对其作了重点论述。 第三部分讨论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这对于明确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部分讨论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方式及其适用,介绍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法定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其不足,指出了我国招标方式立法选择的局限性,提出了引入议标方式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论述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制度,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鉴于篇幅所限,本文选取了资格审查制度、开标评标制度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做了详细的阐述,指出了我国立法设计上的不足及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六部分阐述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争端解决制度。在该部分,笔者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质疑与法律救济程序作了深入的探讨,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招标投标行为的不规范性导致了招标投标质疑发生的原因很多,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工程建设缺乏完善的招投标质疑制度,这己经影响到招标采购的顺利进行以及人们对于招标采购的信心。因此,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质疑及其法律救济作全面的讨论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使得不可抗力在该领域的适用有其自身的特点,且与其适用有关的纠纷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提出,并对其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作以系统的研究。另外,该部分亦对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的职务犯罪作了简要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