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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行为的定性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界定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行为是定性的基础,通过对各种争议观点的介绍和评析,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这一行为包括行为方式(平和、公然)、行为内容(获取)和行为对象(财物)三个部分。“平和”是指不使用强力的,其核心是不足以抑制他人的意志自由;“公然”是指足以为一般被害人所立即发觉;“获取”是指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性质是非法,其实质是占有;“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便于携带或转移的财物,但违禁品除外。目前,在理论界对“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行为”产生争议的主要观点有“盗窃说”、“诈骗说”和“抢夺说”三种。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理论阐释的局限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复杂性。针对产生三种主流分歧观点的原因,要对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行为准确定性,就需要对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予以澄清。例如,抢夺罪中抢夺行为必须要求对物暴力;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是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人持有财物是一种非法占有,而不能是暂时控制;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秘密窃取,而应当包括公然取财在内。“诈骗说”和“抢夺说”是有缺陷,而“盗窃说”则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