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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弊存废之争处于自由刑改革的浪尖口。在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之后,学界的共识是短期自由刑有其存在的价值,它能够满足惩罚犯罪,对犯罪进行报应,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但同时短期自由刑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研究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不足及缺陷,进而寻求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措施,使短期自由刑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刑罚的功效。本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秉着探寻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建构的目的,通过对刑事政策的分析,促使人、们明了短期自由刑的现实意义与正当性根据。同时,通过提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措施,促使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效用发挥至最佳状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短期自由刑概述。该部分首先对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短期自由刑的主张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本文所称的自由刑采取了剥夺人身自由刑的狭义的主张,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刑。关于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界定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对短期自由刑的“短期”采取3年以下说,即界定为3年以下剥夺自由刑,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接着,文章回顾了中外关于短期自由刑利弊存废的三种观点和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呈现了短期自由刑的论争现状。笔者认为,折衷说才是一种较科学的主张,彻底否定或肯定短期自由刑的主张都是片面的。第二部分是我国适用短期自由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评价。该部分首先指出就我国短期自由刑适用情况来看,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称为轻缓徒刑)的弊端不容忽视,但并非中国所特有,事实上在世界各国均存在相似情况。我国适用短期自由刑主要问题集中在拘役刑上。拘役刑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时间短,震慑力弱;拘役场所设备简陋,改造罪犯功效差;拘役犯与未决犯或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混合关押,交叉感染;增加国家惩罚犯罪的成本;预防犯罪的功效差,等等。但笔者认为,就当前国情来说,拘役是最能够给予轻微犯罪以适当处罚的刑罚方法,并且通过对其进行改革完善,采取补救措施是可以减少其负面影响的。笔者还就我国短期自由刑利弊存废问题给予了评价,指出短期自由刑弊病有共通弊病与特有弊病,先天弊病与后天弊病,等等。最后,文章指出,应当辩证看待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对其保留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完善。第三部分是中国短期自由刑立法完善建议。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讨论了短期自由刑立法完善的原则,认为刑法价值体现为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和人道性,短期自由刑立法上的完善必然以体现刑法价值为原则。接着,笔者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要设立短期自由刑的易刑处分,包括易科罚金,在我国目前的法治条件下,可以只针对拘役适用;易科劳作,这一替代措施突出劳作的形式及其对社会的意义,笔者认为,易科劳作的期限应参照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种刑罚的刑期来分别设定;易科资格刑,建议增设资格刑,并且可作为短期自由刑易科处罚(此处指前述“易科罚金”与“易科劳作”)的附加刑而存在;刑事和解制度,笔者探讨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程序范围和主持机关几个问题。其次,要健全刑事犹豫制度。微罪处分制度,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处理程序和监督制度几方面问题,笔者又指出该制度与我国治安处罚既有区别又有共通之处,应尽量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期取得更好的适用效果;起诉犹豫制度,符合经济原则,避免了适用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有利于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缓期宣告制度,基本内容包括适用对象和考验期限,笔者还提出了缓期宣告的考验期限。第四部分是中国短期自由刑司法完善建议。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仍然先讨论短期自由刑司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宽严相济”,认为我国刑事政策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向“宽严相济”转变,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而扩大适用短期自由刑,是历史的必然。接着,笔者提出了司法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利用刑罚选科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但是应当持谨慎、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遵守其原则。其次,扩大适用缓刑与假释的社区矫正。笔者认为,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缓期抛厅的犯罪人和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释的犯罪人,可以尽量适用社区矫正,以最大化地实现缓刑与假释之效用。最后,要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笔者分析了我国短期自由刑执行条件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及原因,提出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改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以期收到更好的扰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