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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司法界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之一,是创造既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新的司法模式。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对传统刑事司法诸多弊端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一种应对刑事纠纷的新模式——刑事和解。近几年,在理论方面,我国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刑事和解研究的热潮,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也出现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在实践方面,越来越多的司法实务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形成了一些相关工作文件和制度。然而在经过几年的实践之后,刑事和解在我国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缺乏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权威机构的解释,使得各地司法机关完全是在实践中摸索,各省市出台相关的规定仅具有地区指导性,结果就是各地司法机关操作的标准不统一,同类案件可能未必按照相同的刑事和解程序进行,因此显得混乱无序。
因此笔者从刑事和解的概念入手,对之前国内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进行归纳和梳理,从实践做法和制度规定中找出刑事和解活动的特点,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重新进行了定位。在此基础上,分析出刑事和解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涵,并对当前比较流行的契约观提出反驳,提出另一种观点——契约观。通过总结我国近几年来的实践探索,指出施行刑事和解取得的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展望。最后对刑事和解的模式、适用前提和范围、程序设计、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设想,力求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谏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