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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无需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以来,经过了立法、探索、规范等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深入了解基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通过社会研究的方法,选取J省S县为调查对象,查阅该县检察院2014年至2017年8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全部卷宗,对该地的检察官、警察、法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访谈,并开展问卷调查,围绕采纳数占批准逮捕数的比例这个核心指标,采纳数占批准逮捕数的比例等于建议采纳率、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这两个指标的乘积。其中,建议采纳率反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的质量,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则反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的数量。通过对S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建议采纳率、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这两个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及两个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综合反映采纳数占批准逮捕数的比例的影响因素。围绕S县检察院建议采纳率分析,发现影响建议采纳率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类型、办案阶段、有无刑事和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等,案外影响因素——审查主体与办案机关的关系在实践中对建议采纳率的影响较大,审查程序、审查方式等对建议采纳率影响较小。羁押必要性审查辅助评估系统有助于提高建议采纳率,值得借鉴。高建议采纳率的形成是审查主体在现有制度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围绕S县检察院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纵向分析,发现201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提高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审查主体归口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较此前的分段管理具有比较优势,审查标准的明晰有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目标导向、考核机制的完善等有助于发挥审查主体的积极性。但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始终处于较低比例,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似乎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因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内外部制约因素:监督缺乏刚性,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不完善,社会接受度不高。在高建议采纳率与低建议数与批准逮捕数的比例的双重影响下,采纳数占批准逮捕数的比例呈现较低水平。在现有制度下,检察机关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最高检要加强与公安部、最高法的沟通协调,共同出台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最高检要制定科学评价体系,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审查主体积极作为;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导,主动挤去办案水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告知权利,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从长远来看需要对系统地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造和完善:增强监督的刚性,完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