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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全球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明确作出了规定,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典型或非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例。作为我们每个普通民众,必然会对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这样那样不同的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区,这种心理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中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对各种涉及违反或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到了如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和效率。《侵权责任法》的价值突出体现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做出了积极的探讨和有效地规制。本文用直观的比较对照法来分析各国目前在实践规范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对比每个国家的鲜明特色,从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通过一系列比较,我们通过初步了解安全保障义务构成方面的一些常识,如所成立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分类和相关的归责原则等,从而清晰明了地认识司法实践中有效处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重大意义。本文通过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及法理基础,介绍了其在世界各类不同法系国家的产生与发展、不同特征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本文为求得更好的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也进行了一定剖析。通过采用我们身边真实的案例进行剖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究竟属于侵权法上的义务还是合同义务,得出了结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典型的侵权责任行为。通过简要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概括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通过进一步从法理上具体阐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从而明确了在追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时所应采取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方法归根到底是要看责任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是否尽到其义务,是不是真正采取了规避风险的行为并取得了相应效果。司法实践中我们最关注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目前学界公认了三种责任类型,即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替代责任。本文将着眼点放在非典型性的社会群体性活动组织者的直接责任和公共营利性场所经营者的补充责任上,即自助游组织者对参与者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因银行在第三人侵害所引发的补充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社会群体活动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看法和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拥有的补充责任追偿权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自助游组织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从组织者是否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这两点上进行考量。在明确为补充责任时,应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而不应该简单将其纳入第三人的直接补充责任,应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拥有的所谓补充责任合理追偿权予以严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