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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对于量刑程序的运行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程序改革的举措使得被搁置数年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问题重新纳入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视野当中,一系列围绕着量刑建议权问题产生的争议再次成为构建量刑程序的焦点问题。对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的运行情况进行考察、评析,发现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通过分析研究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就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概念与属性争议做一梳理,并得出本文所认同的观点,其一,限定量刑建议权的主体为检察院,而非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其二,明确量刑建议权的性质为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必然延伸,本质上是一种求刑权。以此为本文的展开做好基本的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对调研单位量刑建议权的实施情况作出详细介绍,从制度依据、具体制度设计到实施效果依次展开。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在量刑建议权运行中所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既有制度设计之初在法律法规等宏观方面的问题,也有检察院考评机制等的制约。同时,检察官的认识问题和业务素质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量刑建议权的充分行使。从外界来说,法院、律师如何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对量刑建议权的健康运行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首先阐述了一下量刑建议权行使所依据的原则,这是保证量刑建议制度及量刑建议权行使达到其应有功能的根本;然后分别从宏观方面及微观方面提出了几点措施,如具体量刑指南的制定、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检察官的培训、审批程序的简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