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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型权利要求是一种保护药品新用途的特殊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既避开了法律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禁止性规定又对药品新用途进行了保护,因此被欧洲专利局和其他国家所接受,我国目前也采用该种撰写方式。然而,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是以给药方案为区别特征的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问题更是争议不断。本文以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发展为线索对瑞士型权利要求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述,阐明了以给药方案为区别特征的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欧洲目前的可专利性。笔者在以典型案例为蓝本对我国目前的实践状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