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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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新金融业态的不断产生,地方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以“一行两会”为核心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的监管存在缺位。在此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渐确立起“央主地辅”的二层监管体系。但在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的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逐渐确立起来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仍亟待完善。分析监管权运行的实践状况,可将阻碍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的问题归纳为监管权不完备、监管协调性缺失、监管独立性缺失与监管资源不足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背景,可知问题的根源是权力配置失序、政府竞争失序以及制约监督机制的缺失,致使监管权的运行被干涉、权力被滥用,权力失去控制。因此,必须从权力配置、权力行使与监督三方面对权力进行控制,对权力的运行加以制约。需要强调的是,地方金融监管竞争失序固然阻碍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运行,但是地方金融的产生正是源于地方对金融资源的渴求,政府竞争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不可忽视,机械地剥离地方金融监管的金融发展目标并不可取。因此,实现权力的有效控制,促使地方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离不开对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有效规范。目前,在中央与地方基本经济权力格局下,较短时间内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运行目标,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方法是通过法律治理路径,以制度创新的方式进行:以有效防止监管权运行被干涉、权力被滥用的权力的控制机制为基础,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性与监管独立性,保障良好的监管竞争秩序,构建出地方金融监管权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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