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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实现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采购中的腐败问题。为了将这些目标落到实处,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同时,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并借此确定政府与供应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法律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关注也围绕着合同展开,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地位也就决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也应当处于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核心地位。
当今,我国法学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仍存在较多争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同时对相关的行政监管的合法性也提出了挑战。此外,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由于《政府采购法》对其监管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也导致了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不明、不力的状况。应当说,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它是政府运用财政性资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应受到特殊条件的限制,而不应照搬《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因此,要解决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我们需要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从而实现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也有必要从合同全程性的角度出发对政府采购合同行政监管主体的权力配置及具体实施进行细化,构筑更加完善与坚固的监管网络,有效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事业”。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章中的监管规定,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监管经验,笔者将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行政监管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探讨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与缺失,提出改进及完善的拙见。
第一部分,笔者将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方面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理论进行一般性介绍;第二部分,笔者将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深入探讨对政府采购合同实施行政监管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在政府采购合同三元主体的基础上,笔者将具体论述现行制度下政府采购合同行政监管主体的权力设置,并总结出监管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将针对以上论述,在政府采购合同监管诸条原则的指引下,借鉴政府采购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监管制度,从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方面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行政监管制度的具体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