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家庭法学是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它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研究婚姻家庭法不仅需要科学的观点,还需要科学的方法。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在建国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研究范式和理论框架,但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现状还是不尽如人意的,学术传承的不足,研究方法的单一,极少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要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在现有的基础上向纵深发展,必须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
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导致了任何契约都是不完备的。伦敦经济学院许成钢教授从不完备契约理论得到启发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他指出:“法律是一个大合同,通常我们说的合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或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是社会契约,不是几个人,而是全体国民的社会契约,还不是一代之间,而是很多代、无穷代人之间的契约”,所以法律也必定是内在不完备的。
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那么婚姻家庭法也是内在不完备的。既然如此,那么在婚姻家庭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将剩余权力在法庭、政府部门及自治组织之间进行分配。通过分析我认为:在受害当事人没有起诉并且没有产生严重的损害行为时,将剩余权力分配给自治组织;当产生了一定的损害行为或预期一定的损害程度时应当将此权力分配给政府部门如公安机关;当受害当事人进行起诉时剩余权力则交由法庭。
全文即是遵循以上宗旨展开的。本文第一章主要简单介绍婚姻家庭法及研究现状,通过研究现状的分析,指明了对婚姻家庭法从另一个经济学角度研究的必要性。从而引入第二章不完备理论:不完备契约理论及不完备法律理论。通过第二章对不完备理论的概述,本文的第三章就从不完备理论出发,介绍了不完备家庭法,提出了当家庭法不完备的情况下,剩余权力在不同的部门如何进行分配。本文的第四章,在前几章基础理论和工具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中国婚姻家庭法改革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