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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围绕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存在的招投标、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后责任的认定等法律问题,分四章进行探讨。
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逐渐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常态。然,对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拒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存有争议。论文第一章从《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位阶与调整目的角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论证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成立并生效。进而认为,一方拒签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本章同时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预付款数额、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分析。
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第二章首先从黑白合同存在的现状,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不全面性;其次,运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一味适用白合同的欠妥性;再次,结合案例,从衡平利益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说明一味适用白合同是欠妥的;最后,从五个方面来论证,全国人大常委员及最高院的适用白合同的出发点是欠妥性,相反,以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之黑合同为依据的必然性。
在工程款结算章中,从江苏诚达诉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出发,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过分依赖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尴尬性和错误性。以“皮”与“毛”为喻,提出人民法院在鉴定前和鉴定中应当对鉴定的基础证据加以认证的建议。
违约责任认定中,文章先陈述实务中违约与抗辩的存在表现:后以通州市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上海艾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基础案例,结合苏州市两审法院的判决,阐述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无请求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