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为线索。分析隐名出资人的风险防范,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隐名出资人是不是公司的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注册登记档案记载的情况去判断股东资格。隐名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未登记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上,不具有股东资格。本案原告在与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前不是绿洲公司的股东。第二部分,隐名出资人主张股权变更时面临的问题。隐名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法上的股东,但享有合同法上的权利。隐名出资人有权依据其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向后者主张行使股权变更登记、要求投资收益、追偿有关损失的权利。本案被告否定原告股权变更登记主张的理由不成立。第三部分,隐名出资人在主张股权变更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本案原告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包括:显名股东恶意处分股权会限制隐名出资人行使权利变更;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会对其主张权利变更带来限制。第四部分,隐名出资人规避风险的建议。隐名出资人在进行隐名投资时,可以利用股权信托、审慎签订隐名投资协议、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等手段,以有效避免隐名出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