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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有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诸多问题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下岗工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以及广大农民等,都属于这一群体范畴,民工、被雇佣者、消费者等在社会中的弱势表现,让这一队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何加强对这一日趋庞大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得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能够和谐而平衡地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就涉及到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问题,构建有效的民事权益救济体系,切实维护其利益,这不仅是民事诉讼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正是基于对这一现实问题的深切关注,通过论文在对弱势当事人的概念、特征等基本的分析基础上,考察了域外和我国的保护现状,最后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文章不仅有对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等抽象理论的论述,也有制度建构等具体问题的探讨;不仅从弱势当事人权益保障出发,也考虑到了从法院角度如何实施救助的问题,力图多层次多角度的展现笔者对这一问题的了解与思考。全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一、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民事诉讼中弱势当事人的概念,从法学角度对他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确定,以区别于其他研究领域。其次分析了弱势当事人的形成原因,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结构、信息掌握、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四方面;划分了其基本构成,包括传统型、新型的和纯粹相对性弱势三种;归纳了这一特殊群体的诉讼攻防能力的劣势化、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弱势诉讼地位的相对化的总体特征,使得我们对弱势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然后对弱势当事人的程序救助进行了界定,通过比较的方式以区别于其他的如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救助方式。二、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的独立价值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首先是从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的角度,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实质正义以体现社会公平、特别保护与平等原则的统一、在我国特有诉讼模式下对法官职权的分配、对法官中立的诠释五方面阐述对弱势当事人进行程序救助的理论价值。其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提高民众对司法救济的信任度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阐述了对弱势当事人进行程序救助的现实意义。三、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的域外考察这部分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举证责任、释明制度、司法救助的线索,依次对域外几个比较典型国家比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现行的针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特别保护的制度和程序做了大概介绍,力求对我国构建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有所借鉴意义。四、我国对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的现状和缺陷本部分由民事诉讼中对弱势当事人保护的现状和具体缺陷两部分构成。鉴于篇幅有限和本身规定的分散,文章仅对既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案、管辖、证明和举证责任、释明与告知,司法救助、执行等方面作了部分介绍,不一而注。虽然目前有对弱势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关注,但是相关规定却显得空洞杂乱,可操作性差。于是文章归纳了我国对弱势当事人保护状况的缺陷,包括起诉难、诉求、应诉有偏差、证明责任负担重、被告知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案件执行难、诉讼效益不高六个方面。五、弱势当事人程序救助的立法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具体诉讼进程中司法部门对于弱势当事人进行救助的立法建议,以利弱势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主要是针对文章第四部分提出的六个方面的缺陷,进行制度的建构,在立案阶段降低特定案件的起诉条件并规范口头起诉,在地域管辖制度设置保护性管辖并对协议管辖作一定限制,对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强化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和尺度,对新的司法救助范围和审查、救济程序、经费保障进行规范,以及执行中扩大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适时采取优先执行、设立执行救助基金,明确执行财产豁免范围等六大个方面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