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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实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的裁判行为具有主观性,法官裁判行为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共同成为法官裁判行为的表现态势。法官裁判行为的主观性既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对法官裁判行为主观性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合理调控,实现司法公正,也是司法实践应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官文化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裁判行为具有沟通、凝聚、约束、指令、排斥功能,因此,通过构建恰当的法官文化可以合理调控法官裁判行为之主观性。法官文化是制度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和互动。在当代中国,法官文化是由法官精神文化、法官制度文化、法官仪式文化构成的统一体。法官精神文化包括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知识结构、职业伦理以及法官情商等。法官制度文化由法官选任制度、法官等级制度、法官任期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责任制度、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等要素组成。法官仪式文化是法槌、法袍、裁判书的风格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法官文化归根一种实践性文化,由于当代中国法官文化的缺乏,构建恰当的法官文化是司法改革的迫切任务。在当代中国,法官文化建设既有法官文化建设的一般性的特点和规律,也具有时下中国特征的特点和规律。在司法改革中,应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具体有效的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官文化,从而使法官裁判行为的主观性得到合理调控,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