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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工作面临“执行难”、“执行乱”等诸多问题,检察机关监督的缺失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实践的迫切需要。一方面,由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够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进而遏制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执行乱”问题,并对缓解“执行难”有一定的功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施监督具有专职性、权威性等特质,能克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和现有外部监督机制的缺陷,弥补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其次,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依据权力制约理论,为防止执行权力运行的异化,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执行实施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其包括执行活动。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因缺少可操作性规范而难以开展,但源于实践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进行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说明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面临着法律规范不足、理论认识分歧和观念障碍三方面的困难。为此,要走出这种困境,首先培养正确的执行监督理念,其次要完善立法。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分别针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具体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