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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作为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商业银行,从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营利性和支农性的功能,然而,由于村镇银行自身特点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其经营业务往往偏离支农方向。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受资本逐利性的影响,仅靠村镇银行自我纠正是不现实的,必须完善相关监管法律制度。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村镇银行的特征和法律性质,阐述村镇银行为什么具有营利功能和支农功能,以及在实践中为什么容易背离其支农功能。然后从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目的和理论基础的角度,剖析其没有发挥作用的内在缺陷。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协调村镇银行营利性和支农性的功能。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部分简单概述了村镇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指出在现阶段下,我国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论文第一部分明确了村镇银行的特殊法律性质,然后从其特征的角度指出其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是具有支农功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目的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指出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如何完善村镇银行监管制度埋下伏笔。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外村镇银行的监管模式,分析其成功的经验,以供借鉴。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内容、配套制度等措施加以完善。本文核心思想是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促进村镇银行营利功能和支农功能的协调,最终实现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