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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需要公安执法。执法是法律赋予公安执法者的权力,也是公安执法者应尽的义务。公安执法者通过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保护了公共利益,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但个别公安执法者的不良的甚至恶劣的行为却给公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人们害怕和痛恨这些知法犯法、品行恶劣的公安执法者,也对那些消极执法、品行不端的公安执法者极为不满。为了使执法既合法又合道德,我们应该加强公安执法伦理研究。 本文从公安的角色定位入手,确定了公安执法者应该履行的职责,揭示了公安执法所固有的伦理本性,并逻辑地得出了公安执法伦理不是个体道德或者职业道德而是制度伦理(准确地说,它是制度运行伦理中的制度实现伦理)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建构了公安执法伦理的理论框架,即公安执法者对待其对象和任务时应该具有的伦理理念、在其执法活动中应该遵守的主要道德原则、执法手段的道德化或者正当化及警察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 公安执法伦理研究的逻辑前提或者立论基础是证明公安执法本身具有伦理性质。为此,本文首先必须对公安角色予以准确的定位。在本文看来,公安不是用于解决敌我矛盾而是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由此所决定,公安的角色应该定位于既是一个执法机构又是一个服务部门。执法是公安的法定义务,而服务则是公安的真正本质。公安角色的这一定位实际上就是对公安职责的确定。公安应该履行的职责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作为总体的公安的职责,其二是作为个体的警察的职责。作为总体的公安的职责是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人民,即执法职责和服务职责。警察的职责也有两种,其一是警察对组织和上级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管理责任;其二是警察对公民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道德责任。这两种责任是一致的,但根本的责任是对公民的义务。公安应该履行的职责意味着公安执法有其伦理本性,这种伦理本性由公安执法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权力的性质和执法主体的道德自主性三个因素所共同决定,具体地表现在公安执法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方式又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