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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我国三大诉讼法均称鉴定结论)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独特的重要作用,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往往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鉴定人被称为“科学的法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存在法律规范不足、管理体制混乱、技术标准不统一、监督管理缺失、法律责任不清等诸多制度弊端,损害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质疑,降低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并进而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促进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为了根除司法鉴定的体制弊端,真正发挥司法鉴定特有的证据价值,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进入了缓慢的改革历程。2004年底,中央转发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从政策层面上确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要求;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从而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法律规范。但是,纵观一年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运行情况,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长期存在的诸多弊端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司法鉴定公信力不高仍然是困扰整个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问题。因此,研究和解决影响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制度弊端,寻求提升司法鉴定鉴定公信力的有效方法,在当前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司法鉴定事业的长远发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科技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改革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应当遵循的总体原则是:既要与时俱进,也要立足国情;既要顾及中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更要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首先,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当事人平等、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改革目标;其次,要合理借鉴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合理成分,建立能够保证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如:鉴定名册制度、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回避制度、鉴定中立制度,等等;第三,要通过规范鉴定结论的格式和内容、完善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程序、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具体措施,建立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质证的制度和规则;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公信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有效的监督,保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