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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为占全国总人口80%以上的农民提供了修建住宅的土地,解决了他们的“安居”问题,安居才能乐业,该制度为中国9亿农民的生存发展、为维持整个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设了必要条件,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权利和一个权力:即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权,前两者属于民事权利,后者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在过去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条件下,公民和集体的私权利被忽视,政府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管理各种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调控也主要是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权”的行使来实现的。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这些是过去单一的行政调整方式已不能解决的。纵观世界上推行市场经济的各国,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无不是以私法手段为中心。世界先进经验和以法治国的政策目标告诉我们要强化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重视以民法物权的调整方法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大陆法系各国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以维护不动产所有权和规范其流转为核心,保护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目的;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赋予非所有人使用土地的合法身份而非方便流转。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可流转的财产权直接进入市场,而必须借助中介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发挥着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所有权相同的功能,是我国可流转的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这一“中国特色”决定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必须变革为以使用权为核心、所有权为基础,管理权为辅助手段和有效保障的新体制,三者有机联系,和谐运行,共同构筑新型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 笔者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论述,本文共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概述。在这个部分笔者首先谈到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形成的历史沿革和现行规范,概括介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的现实状况,为问题的深入研究交代了现实法律制度框架;接着笔者分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取得、使用、流转、消灭和监管五个方面陈列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