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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都是为社会所推崇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社会实践中频繁出现救助人因实施救助行为反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让潜在的救助人受到打击。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的第184条作出了回应。《民法总则》第184条被社会民众与法学家们称为“好人条款”,它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好人条款”是救助人、受助人及背后的道德伦理之间法益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民法总则》人本位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对紧急救助行为的肯定。但是“好人条款”的内容还不够完善,本文的讨论也由此展开。全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国内外“好人条款”的立法概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更加全面,分别从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对“好撒马利亚人”予以保护。目前国内的地方性法规中紧急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范围较为有限仅包含紧急医疗救助的情形。笔者以时间为限度对“好人条款”的立法形成过程进行阐述,以明晰“好人条款”中不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内容的演变过程。本文的第二章是对“好人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的分析。在法律性质上目前学术界偏向于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及无因管理这三个学说,笔者通过概念比较及精选判案分析的方法,逐渐明晰“好人条款”的法律性质。并在上述比较辨析中对“救助人”主体资格、“自愿实施”的认定、“紧急救助”的认定标准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内涵,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界定。本文的第三章是对“好人条款”所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的探析。目前“好人条款”对救助人一律免责的规定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但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让这一条款有架空的可能性。针对种种现实问题,笔者在分析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条、形成民法体系内部的配套机制、加强刑事立法、建立救助人权利保障制度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