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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参与主体的壮大,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越发频繁。为此,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各类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其中经营者集中就是重要的规制对象之一。在研究经营者集中问题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程序与标准是其中的重点。
除少数国家对经营者集中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外,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强制要求参与集中的主体对集中进行申报。而在强制申报的国家中,事前强制申报的又占到了其中的多数。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印度、俄罗斯、墨西哥、南非、爱沙尼亚、土耳其六国立法对于申报时间的要求,并阐述了事前和事后两种申报方式各自的优缺点。
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各国一般倾向于使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本身的规模、集中行为的交易金额、以及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三大指标,其中使用得最多的标准是经营者自身的指标。而在经营者的自身指标当中,反垄断机构一般会综合考虑营业额和资产额两类指标。通过对30个国家经营者申报指标与其国民经济数据和法治水平程度的统计回归分析,未发现其内在的线性关系。
最后,本文对中国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建议根据交易类型和涉及的行业,采取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建议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指标设立调整机制,以便适应国民经济和法治水平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