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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人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不断扩大其经营范围,从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发展到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适时发展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不仅可以作为代理人而且还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专门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的特点是调整运输代理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运输代理民事法律关系为辅。行政法规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毕竟效力有限。处理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问题,明确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关键。本文在论述时首先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过程和定义入手,分析了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法》生效前仅有《民法通则》对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的代理制度严格区分委任与代理,并不承认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行为。这就给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时身份、明确权利和义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合同法》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制度解决了这个难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共同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对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重点进行了论述,对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时,考虑到业务中的特点,本文主要对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无船承运人的业务流程中涉及到两个运输合同关系和两份提单流转。在论述时从无船承运人的定性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两个方面对无船承运人在不同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论述。在论述过程中对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免责范围、留置权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着手,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身份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旨在规范企业经营、减低经营风险和业务成本,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