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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形式,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门古老的表演艺术在文字问世前便诞生了。然而,纵观四种文学体裁——诗歌、小说、戏剧、散文,戏剧翻译最晚问世。戏剧翻译研究,尤其是在可表演性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戏剧翻译研究,在中国尚少有人问津,因此颇具研究价值。本报告所选翻译文本来源于《恋爱的犀牛》剧本。基于翻译实践,作者旨在探讨可表演性原则视角下戏剧翻译的策略。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翻译实践的总体背景和意义,介绍了源语文本及其文本特点以及翻译过程。第二章作者着重对可表演性研究展开文献综述、进行总结,指出前人研究局限,以及构建一个可行的可表演性原则理论框架的必要性。第三章基于学者们的论述,作者归纳出可表演性原则的三个维度,即可说性、动作性和可接受性,具体分析各个维度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尝试系统化、具体化可表演性原则,以期更好地指导戏剧翻译实践。第四章通过相关例文,探讨在可表演性原则指导下戏剧翻译实现可说性、动作性和可接受性的具体翻译策略,验证可表演性原则指导翻译实践的可行性。报告最后一章对前文的分析和讨论作出总结。经过分析,作者认为,在可表演性原则指导下,首先,直译结合意译能够有效对口头化表达进行处理,使译文语言简明易说,更加口语化。活用尾韵韵式、巧用头韵能够有效传递译文的音乐性,从而实现译文的可说性。其次,译者应从肢体动作和心理活动两个方面考量动作性。表述的动词化以及完善语言动作逻辑有利于动作负载语言的外显,有效触发肢体动作。译者还应灵活使用时态,推动译文再现人物心理活动变化。此外,为了实现译文的可接受性,译者可采用文化适应的策略,使译文表达更加地道。通过模仿原文戏仿风格和句子结构有助于重现良好的戏剧娱乐效果。本报告提出了可表演性原则视阈下进行戏剧翻译的具体方法。通过呈现兼具可说性、动作性和可接受性的译文,进一步证明了可表演性原则对戏剧翻译的指导作用及其可行性。希望本文能为戏剧译者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