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犯罪研究——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为视角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k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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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由于其上述行为客观上为被监管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并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一种犯罪类型。通常认为日本刑法首先关注了监督过失犯罪,中国刑法对监督过失犯罪的研究相对较晚,只是在过失犯罪的类型或渎职罪中对其有简略的介绍。而在转型社会时期的中国,监督过失犯罪又大量存在,为了能够实现对监督过失犯罪的惩罚和对社会的保护,我们应当加强对监督过失犯罪的研究。对于监督过失犯罪,相对较为核心的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监督过失犯罪与一般过失的区别。尽管监督过失犯罪也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其在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方面与上述过失犯罪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二,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监督过失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而是由监督过失行为下的被监管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过失行为只是一个间接原因。非但如此,监督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融合了不作为犯罪、过失犯罪、介入因素等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难以界定。而德日刑法中近些年来兴起的客观归责理论在客观上却能相对较为完满地解决这一问题;第三,监督过失主体的限定。由于中国对于同一监管事项往往有多个部门进行监管,如此一来,当发生危害结果时,监督过失的主体范围难以明确。而且监管主体存在纵向层级和横向范围的交叉,这样就造成监督过失主体无论是在横向还是纵向均存在多重主体。第四,数个监督过失共同导致危害结果时的司法处理。由于监督过失主体的复杂性,一个危害结果往往是由多个监督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对于多个监督过失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的竞合,而不是共同过失。文章通过对中外刑法中监督过失犯罪的比较研究、通过典型监督过失犯罪和刑法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监督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在惩罚监督过失犯罪的过程中实现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二元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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