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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位置及气象条件复杂,一直以来发生自然灾害的频率很高,深受巨灾风险的影响。随着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我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额都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威胁,因此建设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方面,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了很长的一段路,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详尽的法律法规,融入了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连接证券等更加市场化的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并使巨灾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开展中国与欧盟在巨灾保险方面的合作即可以使巨灾风险在国际上进行分散,又使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得到了平衡,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尤其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与欧盟国家巨灾保险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通过对欧盟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和运行模式的分析,总结了承保主体、法律制度、保险费率等多方面的巨灾保险经验,并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阐述了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对比分析了我国与欧盟国家之间巨灾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差异,及其巨灾合作的制约因素,并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对中国与欧盟巨灾保险合作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