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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业中广泛应用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因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以格式化合同缔约,可以节约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因保险合同往往已先由保险人拟定完毕,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约定的基础条款均由大量格式条款予以约定,对于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不接受走开,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引入诸多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身的责任,对某些可能发生的风险人为的作出不合理的分配,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自由体制下的合同自由及契约正义,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加以规范和作出公平的解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该部分主要阐释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性质、主体与对象、范围、履行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认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最大诚信原则及附和契约的客观要求,当属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应于缔约之时主动将免责、限责及特别约定条款以提示性文件等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格式化条款虽纳入保险合同,但该条款是否有效,需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角度、公平原则角度、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综合考量后,再予以评价。若该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产生不合理、不合法的后果时,该条款必然归于无效,以此实现社会正义与契约的真正自由。作为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并非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签字确认即可认为纳入合同,并顺理成章的产生拟定方所预期的利己效果,拟定方(本文特指保险人)若想使免责条款纳入合同,还需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免责条款已纳入合同的事实,在特殊情况下,或需以交易习惯、共同的行业理解的方式来判定免责条款是否已纳入合同。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解释。本文阐述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特殊原则。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补充解释、诚信解释,这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作为合同下位概念的保险合同自然需首先运用上述原则予以解释。但因保险合同具备专业性、技术性、定型性及集团性的特点,除上述基本解释原则外还需要特殊的解释原则,具体包括客观解释原则、普通词意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尊重惯例解释原则、优先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裁判者通过上述解释原则的综合运用,以便明确合同真意,维护社会公平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