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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地征收纠纷不断,其原因可能在于我国立法凌乱分散,立法意旨偏向于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并非是对政府征收行为的约束和公民利益的维护。在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司法救济程序难以启动,成本高和效率低,失地农民难以在判决中胜诉,即使赢得胜诉,也难以恢复原状,被征地农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出发,通过相关案例表现出影响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发挥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借鉴西方法院征地纠纷解决功能,提出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重新定位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征地纠纷解决中折射法院功能失调的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引出我国征地纠纷解决中影响法院功能发挥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是关于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应然规定,进而对西方征地纠纷解决中的法院功能进行分析,得出西方征地纠纷中法院的功能,并对中西方法院纠纷解决功能不同进行原因上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征地纠纷解决中影响法院功能发挥的原因分析,主要分为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内部因素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征地纠纷解决中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从法院进一步厘清自己的定位、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