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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全面的、结构性的社会转型,期间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信任资源的严重匮乏制约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法律信任作为解决我国社会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也是树立法律权威和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内在保障。目前法律信任课题并未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相比较而言,学界一般都是接受法律信仰的理念。然而我国几十年来的法治建设情况表明,法律不仅没有被信仰,就连对法律的信任度都存在很大问题。从法律信仰到法律信任并不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准或者目标追求降低,而是将其变得更具有实践性。法律信任应是明确理解法律是社会生活准则并对之真心认同,信任是基于对法律的了解和主体理性的自愿选择而产生,而非源于奴性意识或外在强制力。法律是个人意志的体现、理性的表达,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我的意志和理性,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才能不贬低法律本身的价值和尊严,这也是培植我国法律信任的逻辑起点。本文主要分成四个章节来研究法律信任这一课题: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为何要从法律信仰到法律信任;第二部分主要对法律信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包括对法律信任的主体、客体等问题进行研究;第三部分则对法律信任的特征和价值功能进行研究,并剥析法律信任在我国的现状和缺失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是从扩大公共参与立法、加强社会监督和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三个层面来全面分析如何培植我国法律信任。相比其他教授学者的研究而言,笔者认为自己的研究创新主要是体现在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信任的主客体问题,并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努力探索了具体措施来解决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法律信任危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