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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方兴未艾,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相关民事立法尚未健全,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主体,相关民事法律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障上的缺位将使其失去信任而抽回投资,从而影响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和波及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甚至给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威胁。故本文选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民法保障机制的构建作为研究主旨,除导言和结论外,分为五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障基本法理问题的及权益保障现状的介绍。笔者从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关系入手,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法律性质、信托法律关系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必要性。第三章详细阐明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属性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的信赖法律义务,此为全文逻辑结构的关键所在。民法上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主要路径正是通过保证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切实履行。第四章在区分证券投资基金内部能够对基金管理人产生制约功能的不同主体的基础上,从各个主体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所起到的防范和制约功能、现有基金法律规范对充分发挥该功能存在的阻碍或者缺位、改进现有基金法律规范的相应建议等三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证,并意在阐明制约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在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第五章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民事救济问题。从域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出发,具体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基金份额持有人诉讼模式的选择及行政监管机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民事诉讼中的协助作用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目的是在当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民事救济法律体系有待建立的前提下提出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若干举措,并作为事后的救济与前文中论及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从而形成完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民法保护链条。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的理论资源以民商事法学理论为主,并结合经济学领域相关学说,研究方法上综合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手段。同时,对比于若干研究所用资料的相对滞后,本文中引用和参阅的学术资料和市场信息时效性较强,对应着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的现实背景。笔者试图在本文中通过理论上的剖析并结合自身的从业感受,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民法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相应的合理化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切实受惠于资本市场的快速上升步伐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