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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资本市场长期低迷情况下大量券商的清理工作和中小投资者补偿工作,我国于2005年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但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运作细节的规定远远不足,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保护基金正面临着更多的转型契机。本文以中国现实情况为立足点,以国际经验为参照,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安排下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阶段中职能发挥的不足,结合新形势面临的新的风险和投资者保护的新要求,探索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立法转型的思路与方向,认为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应实现从事后的投资者债权偿付向事前的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化解、从应急的风险处置措施向常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大转变。一方面,在于本身机制的细化、完善与修改,另一方面,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诉讼制度等新职能拓展方面发挥更为主动积极的作用,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基于以上思路,除去引文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运行现状,具体从保护基金立法回顾、法律定位、制度架构、运作方式四个方面展开,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促使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转型的因素,立足现实国情与国际趋势,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加以明确。第三部分考察了域外保护基金制度,选取美国和台湾地区作为重点,采用比较分析的思路,对我国需要转型的几大问题做了分类介绍,并归纳出共性与差异性。第四部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具体情况,就保护基金的法律制度、治理结构、法定职能、赔偿规则和赔偿程序等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转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