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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科技的高度发达,公共空间不断得到拓展,而私人空间也越趋局促,隐私权意义也随之得到凸显。在许多国家,隐私权已经演化为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从隐私权到网络隐私权,从作为民法私权利的网络隐私权到作为宪法权利的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本文开篇即对原始社会隐私的萌发探源,并分析了近代自由主义以个人为立足点的发展对隐私观念形成的促进作用。随后站在整个隐私权利发展时间线的角度上,分析了隐私观念深入人心之后,保护个人隐私从作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到成为一项法律保护权利的历程。可以看到,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隐私权的内涵随着社会形态和物质的发展不断得到扩充。网络时代下个人、各类组织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渴求与信息传播方式的量级发展,促使网络隐私权作为新型隐私权在互联网络的激发下应运而生。也正是基于此,仅仅从侵权法、人格权上对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进行阐释已显不够,更需要从“国家与个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等角度去精细理解。只有把握网络隐私权具有的自由属性、人权属性、对抗属性基本特征后,才能更好的理解网络隐私权所具有的权利内容。随着网络时代下公共领域的扩展、网络私人领域遭到国家和个人的双重介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成为新的必要,以阻止公权力对网络私人领域的非法侵犯,同时通过宪法去构建网络隐私权的评价统一体。由于个人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亦或是国家机关本身的强势地位,相对于网络空间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侵害,国家机关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后果更为严重。国家机关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首先表现为:在立法上排除国家作为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设定,或是法律法规的其它内容对网络隐私权造成损害。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国家机关过度网络监控、个人隐私信息不当收集和储存、政府网络不当公开个人信息对个人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针对前述侵害网络隐私权的现象,应在宪法基础上全面构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首先应该落实宪法实施,通过加强宪法解释和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以确立网络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其次应该加强部门立法,在创设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相关专门法律时,不断完善之前制定的法律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不足之处。第三,则应该严格网络执法,确保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能肆意侵害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针对前述内容摘要,本文分为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国内外文献综述、论文的创新等内容。第二部分以宪法的视角分析隐私、隐私观念、传统隐私权的发展脉络,随后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特征与权利内容。第三部分介绍了互联网络时代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的新发展态势和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新诉求。本文第四部分列举并分析了我国在立法活动中排除国家作为侵权主体的设定和法律法规的其它内容造成损害这两种行为。本部分末还介绍了国家在执法活动中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过度网络监控、不当收集与储存个人隐私信息、政府网络不当公开个人信息等侵权方式。本文最后一部分论述了通过落实宪法实施、加强部门立法、严格网络执法等途径去构建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