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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该项制度在世界刑事司法领域几乎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刑事和解制度自本世纪初起也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的热烈探讨和司法机关的积极探索。上海、北京、浙江、安徽、湖南等省区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借鉴国外的刑事和解经验,探索刑事和解本土化的路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些学者们就结合刑事和解在中外的实践,寻找其在我国和西方国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对刑事和解的法律定位、价值和功能、主体和客体、范围和条件以及配套机制等问题展开了如火如荼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总共有34000字左右,分为以下几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及其特点,并着重从理念和制度等多个方面细致分析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的区别和联系。第二部分揭示了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从而指出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和解制度回应了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上的缺陷,更好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诸多质疑进行回应和解答,并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适用的若干特点。作者在该部分中指出,刑事和解并不会造成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国家本位价值观的对立;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的实践会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民意不会成为刑事和解适用的障碍。刑事和解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如下几个主要特点:适用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方式、和解协议的内容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第四部分作者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分析了刑事和解在云南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和探索。作者在该部分中指出,刑事和解不但可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而且可以在部分重刑案件中适用,甚至是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仅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而且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第五部分作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措施的几点建议。比如尽快完善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扩大不起诉范围和确立和解暂缓起诉制度;落实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建立面对面的会商制度;建立监督审查制约机制;提倡和解手段的多样性。最后作者得出自己的结论,重述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认识。作者从意识、观念上,认识到刑事和解制度是一个值得借鉴、移植的可行性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和解的适用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