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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规范不得与之抵触。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违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打击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及时纠正违宪行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需要一副坚硬的“牙齿”,即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维护法律体制内部的统一与和谐,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装置,现代国家普遍根据国情进行了设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具有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我国至今并没有真正的合宪性审查实践,基本上的功用是“几近无声”。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我国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一部分概括描述了现代国家典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即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法国式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式宪法法院制。我国虽未建立典型的审查模式,但在宪法和法律中做出了一些规定,本文主要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和审查程序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长期处于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局面,探究其中原因。在制度内容上,《宪法》和《立法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合宪性审查主体、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资格、对象及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内容繁杂,可操作性稍欠,难以为实践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保障。从实践层面上看,审查工作“鸭子浮水”,主动审查缺乏公开,外界难以知晓;被动审查中,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从未行使该权力,而公民、组织等提出的审查建议则石沉大海。除此之外,实践中遭受的挫败也严重打击各方面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积极性。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新进展,以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为分水岭,这一进展的主线就是:以备案审查挺进合宪性审查。在制度建设上,立法上对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加强可操作性,审查机关内部也制定了工作办法,加强沟通和衔接。2017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这标志着“鸭子浮水”状况已经出现突破性进展。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规定其具有“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职责,这初步解决了合宪性审查的机构问题,是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第四部分立足我国现有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资源,将目光投向转移至审查程序的完善,集中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尽快激活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同属于备案审查,但长期以来以合法性审查阻却合宪性审查的问题突出,若想突破此现状,可以以合宪性审查吸纳合法性审查,有效控制合宪性审查下沉的局面。公民的审查建议是启动审查程序的主角,是合宪性审查的动力源泉,需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法院在频繁的法律适用活动中,对内容是否合乎宪法与上位法最有发言权,将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的优势互相结合,在合宪性审查中形成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工作机制,可以有效纠正法律法规内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