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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到2012年欧债危机,世界经济面临多重困境,金融市场化运作下的种种弊端也渐趋明显,当“无形之手”失灵之时,人们开始将希望寄托于国家,从冰岛最大银行Kaupthing被接管到三大银行纷纷国有化,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简称FDIC)接管IndyMac银行后苦寻买家到全美最大的储贷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被摩根大通收购,此轮经济危机下无数金融巨头低下头弯下腰。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等问题,是“市场失灵”所致,但是如果政府不能够及时介入,那么会进一步造成“政府失灵”。回顾各国政府在拯救危机中的积极表现,让我们再一次思考国家在保障金融发展中地位与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自身在金融监管中的不足进行“亡羊补牢”,而行政接管作为问题金融机构危机处理中之不可或缺的环节,不仅仅能够缓解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避免金融机构迅速倒闭,政府的适时伸出“有形之手”,对于保护市场健康发展,经济稳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行政接管在一个整体的制度设计中是一个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解决的机制。在我国金融机构退场机制在诸如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接管等实体法方面的空白亟待填补,在法律没有明确之规定时,行政权介入经济的尺度与深度,行政接管中的程序、救济问题尤为重要。虽然早在2005年就有学者对“行政接管”这一课题有所研究,遗憾的是至今涉及行政接管的论文大多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而对这样一种“公权力”,其行政法上的意义与价值却无人问津,这就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法律保留、接管程序、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等等问题泛泛而谈或者干脆避而不论,撰文试图剖开金融机构行政接管之另一面向,对于其中涉及的行政法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主义探讨。政府介入会面临看似市场自由发展与政府管控之间的矛盾,而实质上,两者并不必然对立,相反是一种平衡关系,本文所倡导的行政接管是不同于自由放任的市场化社会模式,也摆脱了政府包揽一切的集权化发展模式,在尊重金融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保障公民广泛权利的政府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