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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体系是以违约和侵权两种不同的责任救济制度为基础的,即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债权相对性被严格的遵守,将债权排除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样做给予了第三人相对自由宽松的行动范围,激励了人们的商业行为。但也促使债权债务积累的总和数量愈来愈多,债务遭受损害的状况愈演愈烈。想要更好的完善债权救济制度,在一侧是第三人商业活动自由,另一侧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跷跷板”中找到平衡,最迫切的就是在原有的法制体系中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适当合理的扩展侵权法的规制对象的范围,把债权纳入其中,从而有效的改变债权人不利的位置,重拾公正之剑。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法,对制度本身的历史追本溯源;概念分析法,讨论不同概念表达的差异,明确其本质及延伸;比较分析法,探讨了不同国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构建情况并稍加分析,以此来肯定该制度的合理性。本文主要有从下五个方面介绍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第一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制度的基本介绍。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对基本概念的深刻理解。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理解与分类的分析,同时通过确立其构成要件而考查其免责事由,这样由表及里的慢慢了解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的相对性并不矛盾,二者共同发挥作用,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的权利。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讨论了各国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规定。第四部分笔主要对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看到问题的所在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第五部分笔者从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依据、明确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三部分对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