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政府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政府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努力建造服务型政府已是大势所趋。政府需要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服务型政府建设对行政主体权利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主体专有的特殊权力,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代表性。本文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出发,以行政主体优益权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行政主体优益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原因,主要包括:一、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导致行政优益权没有的到充分肯定;二、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导致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得不到保障;三、由于目前我国现实情况的局限性导致行政相对方救济制度不完善。通过与西方国家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的研究作对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要从思想要发生转变,摒弃有传统观念带来的影响;结合服务型政府的发展要求,制定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行政优益权法规,对于如何更好地完善行政主体优益权的行使提出:要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条件;严格规范行政程序;提升行政主体公务人员素质;切实维护相对方利益;充分发挥相对方作用;建立健全的救济制度。希望能为建设中国特色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