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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独特的超国家行为体,欧盟自成立之日起其一举一动就一直受到全世界的瞩目。从20世纪50年代成立以来一直到70年代,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在世界政治舞台上一度是一个话语权相对较弱的角色,虽然欧共体在商业贸易领域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它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依然局限在前殖民地国家的范围之内。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扩展、以及经济力量的进一步增强,由欧共体更名而来的欧盟在不断地提升自身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努力在国际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欧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行为体,它是由若干国家组成的共同体,这一前提决定了欧盟不可能像其盟友美国那样能够充分地、有效地组织调动军事力量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与其地位相称的作用,因此,欧盟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也与喜欢使用“硬权力”的美国不同,偏向于采取非军事力量的方式,通过一系列融合了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和善治等原则的外交政策发挥其影响力。欧盟的这一特性引起西方学术界的讨论,学者们希望能够准确地界定欧盟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西方研究者最初将欧盟看成是一种“民事力量”,后来又有学者进行了反驳,认为欧盟是一种“军事力量”。近几年,有学者在“民事力量的欧洲”观点的基础上进行深入了研究之后,指出“规范性力量的欧洲”才是对欧盟独特国际身份的精确定位。本文的目的在于对“规范性力量的欧洲”这一界定欧盟国际角色的新视角进行系统阐述,分析欧盟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的身份特征。在介绍了“民事力量的欧洲”和“军事力量的欧洲”两种视角的内涵之后,本文引入了对“规范性力量的欧洲”视角的理念渊源和概念的介绍。“规范性力量的欧洲”是指,欧洲的历史背景、多种形式的混合政体以及政治-法律宪法等独特的背景因素使欧盟这一超国家行为体具有了区别于其他行为体的规范性差异。具体来讲,欧盟在成立后,通过一系列声明、条约、政策和准则等,建立起一整套包括永久和平、社会自由、共识民主、联合人权、超国家法治、可持续发展和善治等在内的为联合国体系所认可的规范性原则。欧盟在处理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时都倾向于采取规范性的方式,将规范性原则融入欧盟的各项政策当中去,并借助接触性、信息性、程序性和传递性传播等途径努力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其规范性原则。这使得欧盟在致力于保卫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促进国家间合作、实现贸易自由与公平以及捍卫人权等领域时具有一种独有的特性与魅力。为了进一步说明欧盟的规范性特征,本文特别选取了欧盟规范性原则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案例进行详细阐述。最后,本文分析了欧盟的规范性力量在实际发挥作用时可能遇到的挑战与在实践中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