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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书是判决的直接结果,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其主要目的是展现基于对立法意图的合理解释所形成的司法过程及所作的最终判决。它具体展现了法官解决社会冲突的逻辑思路。同时,司法判决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正义的平台,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让人们看见和了解司法正义的一个重要纽带。在司法民主化日益凸显的今天,司法判决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研究认为相对于静止、抽象的法律文本,现实法律生活中的立法、司法活动,显然是动态的、具体的,也更为复杂。因此,应该以一种更为动态化、开放化、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司法过程中语言的运用。本研究在现代修辞学的理论框架下,结合多种语言学理论吸收并综合运用了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思想、传播学及心理学研究等相关学科的学术智慧,对我国的司法判决书的表达和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描写和分析,从语言具有调节功能的视角探索司法判决书改革需要注意的一些深层因素,力图揭示出司法判决书的表达对判决可接受性产生影响的深层规律,探索连接判决书与受众可接受性之间的一个桥梁。在法官的判决中,其判决结果和判决书最终能否被群众接受,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官通过修辞将事实还原的过程、援引法条以及合理阐释其推理论证过程。法官所要说服的受众不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还包括其他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社会敏感性强的判决,由于受到了公众的关注,因而其判决书的说服力如何就往往受到考验。这时,修辞也将发挥重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修辞,并不仅仅是为了言语上的动听或者辞藻的华丽以哗众取宠,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有助于弘扬真理和正义,使比较弱的观点变得更强。修辞在判决书中的应用是获得受众的信服的重要手段。本研究认为修辞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修辞是指对语言形式或语言手段的研究,以语言体系的修辞手段为研究对象。广义的修辞是指被视为能使本性倾向于对抗和冲突的社会力量和制度力量相互合作和调和的一切手段。具体到本文,它不仅仅是文本上的修辞手法,还包括逻辑推理以及判决形成过程中所有用以增强说服力的手段。本研究取修辞的广义为研究基础。司法判决书具有明显的事务语体的特征,它不同于追求语言形象化、生动化、夸张化的艺术语体,要求准确、简洁、通顺的判决书语言比较适合消极修辞手法的运用,而对夸张、排比、反语等积极修辞手法则多采取排斥或者限制的态度。与文学作品相比,司法判决书在修辞手段上遵循了消极化的原则,不以积极修辞手段建构修辞文本,而只以达意的明白、准确和逻辑的周密、有序为目标。那么,其说服力量的源泉又在哪里呢?社会心理学认为,当对象觉察到外界是有意要说服自己时,往往会产生心理上的准备,从而警觉起来,对内容进行挑剔。因此,在受众没有意识到劝说主题的层面上进行的说服才是最有效的。深层修辞通过隐含的信息传递引起受众形成或改变心理机制,所以是产生真正说服力的原动力。首先,本文对深层修辞做了界定:指在广义修辞的涵义的基础上,在受众没有意识到该劝说主题的层面上进行的劝说,具有思维导向性。其结构机制是,为了实现说服受众的这一目的,修辞者必须尽力消除自己和受众之间就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的分歧,因而只能“以受众业已赞许的思想作为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基础”。也就是说,修辞者只能用他和受众共享的常规认识来进行论辩,以受众司空见惯的常识性想法为基础加以劝说。其次,经过对具体语料进行分析之后,本文总结出判决书的七种主要的作为深层修辞的隐性说服手段。它们是评价、模糊语、预设、会话含意、互文、情感唤起以及叙事裁剪等。这些七种主要的修辞技巧通过隐含的信息传递引起受众形成或改变心理机制,它们表现在语言的多个层面,对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有着直接的影响。第三,本文认为修辞并不仅仅是表达技巧,它还是一种推理的方法。判决书的修辞推理就不仅仅是对判决结论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支撑,而是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得出判决的内心体验的一种展示。对于判决书的受众而言,当他们在阅读判决书时就可能在心理层面上“参与”了法官司法判决的产生和作出。这种设身处地式的心理“体验”具有隐蔽性和引导性,使得受众在法官公布其结论前内心已经有了类似的结论,甚至,更多的时候,运用隐蔽性的作为推理的修辞并不仅仅是帮助判决书的受众完成思考,而是用一种逻辑的外表代替了他们的思考,直接获得了他们的认同。可见,作为深层修辞手段的修辞推理不仅是对法官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通过对受众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和接受,让判决更容易获得受众的认可从而使得判决书更具有可接受性。本研究最后指出了在判决理由并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并不正当的情况下,法官为达到获得受众普遍接受的目的,利用修辞把论证及判决本身的合理性和受众信其合理等同化,以修辞的外衣替代了理想的思考,从而改变了法律秩序内的正当性,就是不当修辞。这种修辞对于法治的危害则是潜在的同时又是巨大的。这些不当修辞包括:司法三段论的滥用、事实剪裁的不当、感情唤起的不当修辞、模糊语的不当修辞、互文的不合理性等。同时指出建构判决书的言语修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言语修辞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言语修辞的最终效果到达有效性;必须符合言语环境的要求,包括适合性、浅显性、说服性;必须精确而合乎逻辑地反映思维和现实,包括精确性、逻辑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