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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乃至世界都逐步步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人民的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可以说大家有目共睹。风险社会意味着现有的刑法体系和刑法原则无法满足需要。一方面,现有刑事法律体系看起来似乎体系完整、内容翔实、标准健全、规则严密;但另一方面,这种经过深思熟虑建立起来的刑事法律体系正日益受到风险的侵蚀和困扰,它们动摇了现代刑法制度应对风险所依托的理念与原则,致使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规则和标准组成的强大法网中脱逃,严重影响和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这实际上暴露了现有刑法体系在控制风险能力上的匾乏和失效。 在传统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矛盾之下,风险刑法的基本理论应运而生。不过,在我国,风险刑法理论却受到了质疑,很多学者认为风险刑法过于激进,违法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及危害性原则,因此风险刑法断不得用。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本篇文章介绍了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基本概念,通过详尽的分析风险性刑法的特点、意义、价值,以及我国当前社会的风险因素,论证了当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引入风险刑法的理论是必要且正当的,传统刑法需要风险刑法的补充和充实。笔者在支持风险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风险刑法基本理论对刑法立法的启示,以及刑法为应对风险社会的到来所应采取的具体立法措施,如采取修改犯罪构成要件,将预备未遂行为设置为独立罪名,进一步完善犯罪体系等进一步“风险化”的措施,望能在实践中对立法者在立法时的考量稍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