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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加情节”标准,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修改了量刑的幅度,由四个档次缩减为三个档次,废除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增设了财产刑,增设了终身监禁规定等。2016年,“两高”发布最新贪贿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受贿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现实需要,明确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在当前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的背景下,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中“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数额情节等有关条文,对于严厉打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受贿罪有关条文历史沿革,对现行《刑法修正案(九)》和新的《解释》中有关受贿罪的条文深入研究理解,从解释和适用的角度探讨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的有关问题。具体言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顾我国受贿罪有关规定的立法进程及缘由,从历史角度理解把握受贿罪;对现行《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等做了研究。第二部分,对《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涉及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新的规定进行研究,包括贿赂的范围、非数额情节认定等方面。第三部分,对《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涉及受贿罪量刑处理的新的规定进行研究,包括刑罚幅度、标准的变化、刑罚内容的变化等方面。第四部分,对受贿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单独设置受贿的法定刑、取消死刑设置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