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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件,但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上的问题产品频繁出现,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食品侵权事故的发生,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的侵权损害赔偿款,在无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充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给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逐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政府开始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但在推行的过程中,由于保险产品固有的缺陷、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无法发挥责任保险风险分担的功能,被侵权消费者的人身损失得不到有效地救济,为此,学界大多数学者呼吁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使被侵权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赔偿压力,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同时,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压力,能有效缓解食品安全事故爆发后造成的社会危机。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概述。本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概念问题进行界定,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结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指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实则是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干预,从而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进行明晰,并对其特点予以说明。同时,分析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四大理论基础,即利益平衡理论、市场规制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危险转嫁理论。最后,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食品侵权事故中,所发挥的积极功能进行了讨论,它保障了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侵权事件的压力,分担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部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主要从必要性与可行性方面来研究该制度,在构建该制度的原因方面,主要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较为严峻,食品侵权事故中被害人的人身损失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且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不高,导致推行效果不佳等方面进行说明。在该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方面,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逐步的修改完善,保险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已经具备承保能力,台湾地区实施食强险制度,且已经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说明。第三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宏观上,以利益平衡原则、维护社会效益原则、受害人保护为中心原则为基础,研究该制度的制定原则,通过国务院修改《食品安全法》,并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条例的方式,确定该制度的立法方式,通过分析政府主导模式与市场运作模式,确立该制度宜采取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营运模式。从微观上,结合当下食品行业的现状,对该制度进行具体的设计,主要从相关主体、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以及费率等方面进行厘定。最后,从政府财税政策的扶持,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司法保障,明确该制度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再保险制度、成立风险救助基金等方面,对该制度构建中的相关辅助制度的构建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