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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我国电子证据并不是新鲜词汇,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有学者研究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带来的问题。本世纪初,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把电子证据的研究也推到了一个高潮。随着学界为电子证据正名的呼声的日益高涨,今年,我国在修改两大诉讼法的时候,在两个诉讼法修正案中都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定证据的地位,但是并未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和保全规则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解决电子证据问题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以国内外的电子证据立法情况为研究基础,从对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的梳理出发,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比较了解决电子证据问题的四种途径,指出立法途径是解决电子证据问题的最佳途径。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证据立法提出建议。包括引言,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引言部分概括了我国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从而引出与信息化发展息息相关的电子证据,指出电子证据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和执法中运用的现状,从而引出论题,并指出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章简述了电子证据定义、属性及其法律地位,阐明了本文支持的观点。从电子证据概念的学界分歧引出电子证据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第二章明确指出了电子证据带来的部分法律问题,并通过分析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四种途径。对四种途径的对比指出立法途径是根本解决电子证据问题的最佳途径。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电子证据的立法情况,包括国际组织、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代表国家,阐述之后对其进行了立法评价。最后又对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情况进行了总结。第四章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具体指出通过立法途径如何解决电子证据给我国带来的法律问题,即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体系。并对电子证据立法的内容提出了进一步具体的相关建议。最后是结论,总结全篇,得出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