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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相关主体对环境影响评价提起诉讼后,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具体判决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包括三方主体,启动主体原告运行主体法院和行政机关。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启动主体包括受到直接侵害的公民及组织和权益受到间接侵害的公民及组织。运行主体是法院和行政机关。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标准是法院裁判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环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依据的标准,是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审查标准具体包括实体性审查标准和程序性审查标准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性审查标准是指,在实体方面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行使权力等方面。程序性审查标准是指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了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侵犯公民参与性权利等情形。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包括了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实体审查对象主要包括对拟议项目的现状调查、预测和评价等的真实性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的充分性等内容。在实体审查方面由于法院对环境影响评价知识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在调查取证方面会面临很大的障碍。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规章不符合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的要求;在某些地区存在着违法审批和未经审批就开展建设项目等违法现象。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司法审查中,利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环评的现象。构建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利用司法权威监督行政机关在环评程序中的行为,确保环境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科学合理,保证环评制度真正达到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目的。同时,也为突破我国环评价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障碍,高效解决环评程序中存在的各种矛盾提供了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构建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也具有可行性。在构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还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防止司法全过度干预行政权,然后根据我国具体法律制度提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