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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日渐成为人们缓解工作压力、舒缓心情的主要方式之一。伴随参加旅游的人数逐年增多,旅游业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但是,适应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客观形势需要,关于旅游合同特别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立法、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显得落后许多。由于旅游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旅游业者和旅游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导致旅游纠纷不断增多,这将严重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特征、合同的解除情形、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以及确立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等问题。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旅游业者向旅游者提供指定的旅游服务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旅游者和旅游业者,而各具体给付提供人则是旅游业者的履行辅助人。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主要形式的旅游合同应当有名化,这将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旅游业者的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其特殊解除情形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明确:一是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而且在旅游业者瑕疵给付和未达组团人数的时候,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二是旅游业者在旅游者违反协力义务和确保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的义务时能够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于因解除合同而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到的财产性损害应当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对于非财产性损害,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旅游者参加旅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得到非物质的利益,因旅游业者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必然会对旅游者造成非财产性损害,故此,旅游业者应当对旅游者受到的非财产性损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