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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胡戈制作了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讽刺陈凯歌的电影《无极》,从而引发双方的纠纷,自此之后,我国法学界对戏仿的讨论逐渐增多。戏仿是结合了多种不同表达方式的讽刺性的模仿表达,这种表达因内在不同表达方式间的矛盾、差异而产生出了滑稽的效果。戏仿是“仿”和“戏”的统一体,其本质属性是讽刺性或批评性的模仿,相对原作构成一种“转换”。虽然法学者们多主张将戏仿纳入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但在二零一四年六月有关《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的送审稿中,戏仿仍没有被明确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鉴于戏仿不仅是一种文学表达手法,还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不仅涉及话语理论和文学批评,还涉及社会的文化发展与各方权利的平衡。因此,若要理清法律与戏仿的关系,有必要对它进行跨学科的研究。本文从文学、社会学、法学这三个角度,全面论证将戏仿纳入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从文学角度来看,戏仿对著作权法作者理论的解构具有积极意义。在后现代主义文学理论下,作者在创作的同时也是读者,对文本内容的解读主体不再以作者为中心,而是以读者为中心。传统的作者理论需要被重新建构,而不是单一强调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戏仿是读者解构文本的重要手段,对推动作者理论的革新具有积极意义。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戏仿在社会文化构建、社会利益平衡和知识传播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恶搞属于广义的戏仿,是亚文化对主流文化反抗的一种武器。戏仿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的沟通和对接,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能促进知识传播,遏制知识霸权主义。从法学角度来看,戏仿与洛克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的中心思想相契合,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知识的积极共有。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是促进表达多元、思想解放和公共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宪法精神的重要方式。文化权主要体现为文化参与权,实现参与的前提是能够获取,而戏仿是参与文化的重要方式。戏仿是创造性模仿,属于转换性使用。戏仿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防止权利滥用。综上,通过文学、社会学和法学的多维度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将戏仿作为一种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