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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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因为,维持民事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之存在及发展,没有必要的财产是万万不可能的,而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拥有是民法的主要职责之一。然而,如何去保护民事主体的物权,在立法上采取何种模式更为有利,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在理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现实却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作出抉择,因为我们早已不是处在完全的计划经济年代,人们的财富观念和财富拥有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急需我们从法制上对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私有财产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一编第三章专章规定物权的保护。但是,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争论已久,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即便这次立法采取了这样的物权保护模式,但不代表达成共识,没有争论了。再者,今后的民法典是不是当然接受这样的做法,有没有更加合理、科学的其他立法模式可供选择呢?各路学术精英们是各抒己见。而本文认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应该规定物权请求权,但无须物权法那样做专章规定,而是在在最能体现物权本质的所有权里作出相应的规定,他物权则根据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作出(或不作出)援引性规定,同时作为民法基石之一的民事责任也应该规定相应的责任形式。这样以来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物权法》而言在体系上是完整的,同时作为一个完整的民法典来说也是非常符合逻辑要求的,事实上它们同时存在并不重叠,也没有造成立法技术上的失误。本文选择这一课题正是基于当前《物权法》刚刚出台之际,人们认识这一问题还不是非常统一,以期望通过论文的写作对此作出自己的努力,从而帮助人们全面、客观地评价《物权法》的作用。为了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是有关立法模式及理解;其次是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的理论主张及理解;第三是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模式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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